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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试题练习】
2019年3月,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,村委会将16亩土地承包给甲,承包期限10年。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,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。同年12月,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。甲不服该确认,欲提起行政复议。关于本案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可以追加甲参与
B.甲对争议土地的确认享有独立请求权
C.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侵犯甲的合法权益
D.甲可对土地归属的确认提起行政复议
正确答案:D
【解析】第一步,本题考查行政法知识。
第二步,根据2024年版《行政复议法》第11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:(四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。甲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,其作为利害关系人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
因此,选择D选项。